中國國際航空內蒙古有限公司機上延誤應急預案
一、定義
機上延誤是指航班飛機關艙門后至起飛前或者降落后至開艙門前,旅客在航空器內等待超過機場規定的地面滑行時間的情況。
二、目的
為做好航班機上延誤期間旅客各項服務保障工作,提升公司機上延誤應急處置能力與服務品質,中國國際航空內蒙古有限公司根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56號令)特制定此預案。
三、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中國國際航空內蒙古有限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所執行航班發生機上延誤時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內容
(一)定時向旅客發布航班延誤動態信息
當航班因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發生機上延誤時,應及時向旅客通告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航班動態信息。首次通告應不晚于發生機上延誤之時起30分鐘,并且在首次通告后每隔30分鐘向旅客通告航班動態信息。
(二)及時為旅客提供服務
1.機上延誤時間超過2小時(含),在不影響飛行、客艙安全和不造成航班進一步延誤的情況下,應為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
2.出港發生機上延誤時,如航班計劃未配備餐飲,應及時根據配餐公司提供的餐飲加配時間以及航班預計起飛時間,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提前通知配餐公司加配餐飲。
3.出港發生機上延誤時,應提前評估航班預計起飛前是否能夠完成餐飲服務,避免因提供餐飲影響飛行、客艙安全和造成航班進一步延誤。
4.機上延誤期間,在不影響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應當保證盥洗設備的正常使用。
(三)旅客下機條件及限制
1.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安排旅客下機
(1)出港航班機上延誤時間超過3小時(含)且無明確起飛時間時,如飛機仍在停機位,應聯系地面保障單位,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如飛機已經推出,應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情況下,請示空管部門同意后,滑回機位安排旅客下機。
(2)出港航班機上延誤期間,如旅客因自身原因提出下機,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和安保規定的前提下,盡快安排旅客下機。
2.滿足以下限制之一時,應禁止或暫緩旅客下機
(1)因空防或安保需要時。
(2)機場海關、邊檢部門對國際和地區航班旅客下機有明確限定時。
(3)當飛機滑回可能對機場運行秩序造成較大影響時。
(四)當客觀條件不允許配餐或安排旅客下機時,應向旅客做好服務和解釋工作。